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33岁(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高XX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某1小区某室、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门口,以放账、其父亲诉讼为由骗取甄某64万元,并使用伪造的房本作为担保,高XX将上述钱款用于还款和个人使用。案发前高XX归还人民币21万余元。
2020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高XX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东门路边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甄某的陈述,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XX向被害人甄某退赔人民币四十二万零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为杰
人民陪审员 王国栋
人民陪审员 万 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