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神州专车网约车公司专车司机,户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赵XX因情感纠纷,在本市丰台区星火科技大厦北门处将被害人李某强行带至其本人驾驶的车上,并驾车将李某带至本市门头沟区一处偏僻地带以及门头沟区新东山小区2号楼3单元1层其暂住地,持刀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后于当日下午15时38分许让李某离开。次日23时许,被告人赵XX再次到星火科技大厦门口对李某强拉硬拽欲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时被他人阻拦,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赵XX的车上起获刀具一把。被告人赵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赵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微信记录截图、打车记录截图、汽车照片、刀具照片,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无视国法,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当庭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其到案情况不符,现有证据未发现赵XX有自动投案情节,故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二、被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