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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2-11-30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X,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美团外卖送餐员,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崔XX在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天外美食城内,因送餐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互殴过程中用拳殴打被害人李某头面部,致使被害人李某左眼钝挫伤,左侧眼眶内壁、下壁两处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天,被告人崔XX报警后于现场等待,后在现场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民警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崔XX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李某表示对被告人崔XX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崔XX书写的撤案申请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工作记录,被告人崔XX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XX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崔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曲晓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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