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XX,男,1987年4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汇江天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毕XX醉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二环主路东便门桥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毕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毕XX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毕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晓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