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男,29岁(1991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案发前系中乔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石景山门店团队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月华,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杜XX任中乔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石景山门店业务员、团队负责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解某(在逃)等人,以投资林州红旗渠皇后村文化旅游开发等项目承诺返本高息为名,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茶话会、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632万元,其中复投金额人民币1100余万元,除返利外投资人损失人民币917万余元,杜XX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余元。
被告人杜XX于2020年8月30日在北京市延庆区白河堡检查站被民警查获。案发后杜XX主动上缴案款人民币8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X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且有证人黄某、乔某、姚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投资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投资合同、银行流水单、审计报告,工资表,案款收据,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杜XX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XX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相关理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案款人民币七十九万四千元,按比例退赔相应投资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春光
人民陪审员 陈 民
人民陪审员 付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武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