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天晟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护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XX于2020年12月3日凌晨,在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3号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肾病内分泌二科病房内,趁被害人郑某、马某、徐某卧床休息,强行采取抚摸、口含生殖器的方式对三被害人公开进行猥亵。被告人韩XX于当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害人郑某包皮系带撕裂,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韩XX所在的北京天晟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补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8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X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韩XX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被告人韩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监控录像,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务协议,证人王某、张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郑某、马某、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协议书,被告人韩X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XX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所在单位已经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艳淼
人民陪审员 石 蕊
人民陪审员 卢佳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佟 飞
书 记 员 李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