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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3-02-0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30日以京顺检刑诉〔202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犯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3日5时36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路×村村口,被告人龚X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适有被害人万某(男,殁年53岁,河南省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万某死亡,两车损坏。龚X主动报警,后被查获。

经鉴定,万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认定,龚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万某为次要责任。现龚X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龚X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在案证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龚X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龚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仁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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