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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卫某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10-13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刑初20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敬,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东方盛 典文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店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20年10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 守所。辩护人韩永青,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敬犯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林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敬及其辩护人韩永 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敬伙同代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4月至 2018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X号楼X层XXX室等地,以北京东方典盛文化发展服务 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的黄金珠宝等理财项目,并承诺 到期返本付息,非法向4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敬后被民警抓 获到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 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敬伙同他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敬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敬系初犯、偶犯, 一贯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如实供述,愿意积极退赔,不掌握涉案资金,并称其应对 涉及自己部分的金额进行负责,不应对全案资金负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敬伙同代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间,在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X号楼X层XXX室等地,以北京东方典盛文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 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黄金珠宝等理财项目,并承诺到期返本付 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敬参与吸收资金1100余万 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敬后被查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敬家属代其退缴20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集资参与人王某、焦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 定托管委托书,认购及委托协议,出金证明,同案代某、秦某的供述,北京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的回函、合作协议书等书证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 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王某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 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 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 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敬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另考虑 到王某敬并不掌握资金去向的客观情况,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本院酌予采纳。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敬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连同在案钱款一并发还集资参与 人。

综上,本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 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敬的违法所得,连同在案之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入该系列案件一并 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清岱 

人 民 陪 审 员 张燕慧

人 民 陪 审 员 王雅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 召 

书 记 员 刘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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