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X,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东方启明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羊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施X在本市丰台区蒲黄榆二里7号楼2单元401号门口楼道内,因情感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后互殴。被告人施X持瓶子殴打被害人张某,导致其左颞顶部头皮裂伤、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施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施X于2020年11月9日经电话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被告人施X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施X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马某、侯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施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施X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施X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是一时冲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X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施X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被扣押的瓶子一个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