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褥XX,男,2000年7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褥XX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青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褥XX虚构女性身份,以交友为名,通过网络多次向被害人庞某索要钱款,骗其在本市东城区的家中经微信向褥XX转款共计人民币36302元。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褥XX被民警查获,赃款已被挥霍,手机在案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褥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褥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被害人庞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褥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褥XX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褥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褥XX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褥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褥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褥XX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三百零二元,发还被害人庞某。
三、在案扣押的黑色“小米”10型手机一部予以变卖,所得款并入退赔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晓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梦